关于公开征集《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4-07-08 ] 至 [ 2024-08-08 ] 状态: 已结束 阅读次数:

关于公开征集《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快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管理长效机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围绕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当聚焦主题,具体明确,观点鲜明,有据可依,既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又切合现状实际。

三、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88日。

四、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箱:lnly8589@126.com

(二)联系人及电话:何宗文  13830929880

(三)通讯地址:陇南市东江新区财政大厦1612室

 

 附件: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


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陇南市武都区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规划、全民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 陇南市及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北两山绿化需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政府职责 陇南市人民政府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领导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保护管理等工作,对相关绿化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筹措绿化资金,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陇南市及武都区人民政府林、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两山绿化工作。

第六条资金来源 陇南市及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投资、捐赠;

    (三)其他收入

绿化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第七条绿化义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在陇南市武都区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南北两山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宣传、推广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南北两山绿化的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规划组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南北两山绿化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依法审批  严格控制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区域内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由林、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科学绿化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宜林则林、宜藤则藤、宜草则草。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指导。

第十绿化主体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国有绿化用地,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造林绿化;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实施退耕还林的绿化用地,由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负责绿化和管护。


第三章权益保障

第十条【林木权属 南北两山绿化区域内营造的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或承包经营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四)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五)其他组织、个人单独或者合作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单独所有或者合作各方共有。

合同对林木权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权益保护 绿化承包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在承包范围内举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十七条【经营发展 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企业和个人,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多种经营。

第十条【政策扶持 于南北两山绿化使用的苗木、水、电等,依据国家绿化造林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条【承包权属 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十条【流转权益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过程中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

相应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占地审批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地 需要临时使用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节水灌溉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根据林木生长需求定期适量灌水,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

第二十条【防火措施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化火源管理,科学规范野外用火,严格管控非生产性用火做好绿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防治有害生物】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条【预防地质灾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南北两山绿化范围的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违规放牧,禁止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十九条查处违法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南北两山绿化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放牧、采种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二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