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陇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4-10-15 ] 至 [ 2024-11-15 ] 状态: 已结束 阅读次数:

根据全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际,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起草了《陇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闫继宗

联系电话:0939-8260860

邮箱:lnsclkfk@163.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环保大厦5楼516室

 

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15日


陇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发〔2021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甘政发〔202185号)等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9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

(一)陇南市户籍0-17岁(含居住证发放地在陇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全市范围内的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和困境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康复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在市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二)救助标准

1.手术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每人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成年持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人均每年1000元;0—6岁残疾儿童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 

①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0—6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20天,每天训练不少于1小时。

7—17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训练不少于1小时。

    ②0—6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7—17岁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0.8万元

0—6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20天,每天训练不少于4小时。

7—17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训练不少于4小时。

③0—6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7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

0—6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20天,每天训练不少于2小时。

7—17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训练不少于1.5小时。

0—6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7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

0—6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20天,每天训练不少于3小时。

7—17岁: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训练不少于3小时。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开展辖区残疾儿童摸底工作,建立档案,于每年12月前准确掌握辖区残疾儿童底数及下年度康复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每年11月,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对于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困境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2.审核。县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必要时,由市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级残联按照要求转介到其他定点康复机构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县残联提交结算资料,经区县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补助费用结算办法由区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康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

 

    第十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甘肃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第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十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资金保障

    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相关部门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七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十七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提升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成效,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十八相关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一)县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并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指导相关定点机构采用“一人一档”模式建立康复档案结合实际,根据省上规定,加强辖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辖区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价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消防安全和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五)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六)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困境残疾儿童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省厅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八)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残联组织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动态完善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构建“县级能筛查、市级能诊断、区域能辐射”的残疾预防体系。  

(九)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营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管,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使用环节;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质量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落实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参保资助政策,做好残疾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十应急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行。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