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安全管理工作,陇南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陇南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0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1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芙蓉
联系电话(传真):0939-8239203
电子邮箱:1446789309@qq.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陇南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5〕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临时看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县(区)成立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规范运行工作专班,市场监管、教育、消防救援部门为召集人单位,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合检查、风险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研判安全形式,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消防、生态环境、民政、商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制定相应日常检查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准入工作;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牵头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并向所在社区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通过官方平台对外公布取得经营资质的合规托管机构名单,引导学生家长合理选择,加快完善校内就餐设施条件,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教育培训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背景审核,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巡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良好治安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前开展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建筑用途从事校外托管经营的行为;会同燃气企业开展用气场所安全评估和技术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指导,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学生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垃圾清运处置、噪音扰民、油烟污染、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安装、指导安全用气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摸清属地校外托管机构底数,建立台账,开展日常排查,督促隐患整改,上报问题线索,将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围。
其他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本校学生所在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合格健康证。
(二)取得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场所设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
(三)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场所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
(四)提供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要求的不动产权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场所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五)自建房或住宅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功能的变更,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商业用房设立资质齐全、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校外托管机构,满足社会需求。
第三章 场所设置
第九条 提供餐食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厨房独立设置,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贮存等场所,且布局合理,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不得饲养和宰杀畜禽。
(二)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门、窗设置符合易清洁、防鼠、防虫、防蝇要求;配备有正常运转的冷藏冷冻、食品留样、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设备,有满足需要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脚踏式带盖垃圾桶。
(三)有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专用,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地下室、仓储和工业建筑、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校外托管机构。
(二)原则上设置在非居民住宅区。确需设置在居民住宅区的,不得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关于住宅建筑内设置公共场所的特殊要求,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校外托管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场所设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022年版)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执行。
(四)场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必须保证有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明火区域应与住宿部位采取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场所内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防止虫害进入。
(二)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有上下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四)有住宿要求的,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男女午休场所应独立设置,门口应有明确标识。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每张床铺应至少一边设置不小于0.6米的通道。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建筑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应选择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将小区居民楼改建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
(二)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三)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十三条 应在场所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对托管期间托管学生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托管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房屋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餐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日常风险隐患排查。
(二)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三)不得采购、贮存、使用、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工具,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物质。
(八)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采取立即停止供餐,及时救助病人,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措施,保护好现场,1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九)校外托管机构宜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加强火源管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儿童午休期间,应当加强防火巡查频次。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种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履行以下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职责:
(一)加强室内通风,定期对休息室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和积水,做好“三防”工作。
(三)床上用品定期清洗消毒;水杯每天清洗消毒后存放于保洁柜内;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
(四)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托管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合理配餐,学生实行分餐制,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六)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职责。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履行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登记前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场所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二)定期开展使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得随意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三)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依规组织设计和施工,严禁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精神病史、吸毒史的不得从业,对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有无犯罪记录审核。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人员培训,使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掌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三)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托管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退费机制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相对应的工作人员照看。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六)《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活动;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或参与举办托管机构、合作谋利。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校外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住建等职能部门,每学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检查,对托管人数多、安全隐患大的校外托管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新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联合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在官方平台公布取得经营资质并通过检查验收的合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引导家长选择合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陇南市教育局、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陇南市公安局、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