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对《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诚邀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相关书面意见请于2026年5月13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郭永红 13993922711
电子邮箱:690535185@qq.com
通讯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人社大厦15楼
附件:《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9日
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效支持本市灵 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扣除;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以获得缴存补贴。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
第六条 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签订相关协议;缴存人信息变动的,填写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陇南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陇南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
(二)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从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足额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选择自主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执行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申请变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含)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未及时办理续缴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发生断缴、欠缴时,一次性补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的,可算作连续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缴存补贴。
(一)补贴对象: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方式:按当月缴存额的3%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贴期限: 自缴存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享受补贴。补贴期限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享受补贴。
(四)资金来源: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列入财政预算。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销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销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建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自住住房,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使用所购商品房抵押担保申请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要件、贷款流程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贷款规定执行。
(一)贷款额度:根据还款能力、缴存情况、个人征信、房屋价格综合确定,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加首付款不高于房屋总价;同时采取存贷挂钩机制,不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贷款:
(一)贷后发现借款人不符合申请贷款当时的贷款条件,且存在隐瞒行为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或贷款逾期期数超过6个月(含)的。
第十八条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征信报告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的审核规定进行审核。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任意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因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贷款逾期等失信行为;
(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通过法院官网予以核查);
(四)通过赠予、遗赠、继承、离婚判决等无交易事实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