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违停罚款有关事宜
| 信件编号: | 20260507002 | 来信时间: | 2026-05-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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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 |
| 内容: | 5月5日早上9时10分本人手机短信提示:甘LF09869在9时9分在礼县东新路出景昭线东125米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 当日,本人9点左右停车于此接人(可提供8时24分陇南礼县城东站加油记录),接到提醒短信后,立即将车驾驶到礼县县委对面路边停车位(可提供进场、出场记录)。 当日下午本人在交管12123平台提交申请并附佐证截图,次日显示申请未通过。因本人已离开事发地无法当面申请行政复议,特次留言,处理为盼。 关于本次处罚本人认为有两处不妥。1.按照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提醒纠正在先,责令立即驶离,按要求驶离的,不予处罚。2.本次违停属于年度首次,适用"首违警告“政策,可给予警告处罚,免予罚款。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6-05-18 17:52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2026年5月7日,您在陇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请求撤销违停罚款有关事宜” 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查:2026 年5月5日9 时09 分,您的车辆(甘 LF09869 )在礼县东新路出景昭线东 125 米处实施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于当日9 时 10 分,交管平台系统向您发送处罚短信并告知您立即驶离该车辆。此次违法抓拍路段为严管路段,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严管路段的违停行为不适用 “提醒纠正免罚”,电子监控抓拍的严管路段违停,依法直接予以处罚。 关于您提出的 “年度首次违法,适用首违警告政策” 的诉求,经核查,您的车辆(甘 LF09869 )近 6 个月内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甘肃省 “首违警告” 的适用条件(即机动车及驾驶人 6 个月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您反映车辆违停被处罚的问题,不符合撤销条件,感谢您对我局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建议您后续关注严管路段禁停标识,规范停放车辆。 礼县公安局 202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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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