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使用全链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我局起草了《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现将《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19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闫鹏飞
联系电话:0939-8651556
电子邮箱:lncsjsk@163.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地震大厦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4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使用全链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站点、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燃气充装、经营等行政许可资质,严禁无证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及“以包代管”等违规行为。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对应从业资格,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二、规范气瓶充装管控。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气瓶登记、定期检验、台账管理等法定制度,健全完善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实现气瓶全周期安全管控。严禁充装、使用非法制造、改装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及无有效标识的“黑气瓶”。严禁私自倒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倾倒气瓶残液。
三、完善溯源监管体系。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一瓶一码”溯源管理,企业须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所有气瓶赋码建档,规范张贴充装单位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标签。严格落实服务规范,主动公示收费标准、服务流程、举报投诉方式。严格落实扫码充装、充装安全检查,禁止替换更改、喷涂覆盖气瓶的原始二维码,禁止修改气瓶信息。
四、压实统一配送责任。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统一配送制度,禁止用户自行前往燃气充装站提取气瓶,杜绝个人私自接单、私下交易、脱离监管等违规行为。配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严禁超载、气瓶叠放、倒放、外挂及违规通行。气瓶配送交接必须开展安全检查、用户签字确认,并同步上传监管系统、建立台账。配送车辆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配送车辆和驾驶员要购买保险,企业要加强对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深化入户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必须常态化开展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用气环境、气瓶状态、连接软管、调压器、灶具、气密性、报警器等关键隐患,书面告知用户隐患问题、整改标准及时限,建立隐患排查交办、整改、复核、销号全闭环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有隐患不用气”。对拒不整改、隐患逾期未消除的用户,依法依规暂停供气。发现燃气泄漏、设备破损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关停用气设备、阻断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六、规范用户用气行为。燃气用户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主动整改入户安检后告知的各类隐患问题。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卧室、卫生间及密闭空间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合格自闭调压器及专用燃气金属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穿墙、门窗布设,严禁私接三通、使用老化破损配件。发生燃气泄漏时,须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开关各类电器,人员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后联系供气企业处置。非居民用气单位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培训;须设置独立气瓶间,完善防火分隔,保障疏散通道畅通。餐饮等经营性用气场所须按规定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联动装置,营业厅内禁止存放液化气瓶。严禁使用“气液双相”气瓶。严禁私自维修瓶阀、减压阀。
七、强化监督举报机制。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违规充装、私自倒装、跨区域违规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属地住建部门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步倒查气源供应单位主体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须严格遵照执行,主动配合行业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稳定形势。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