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助力社会创业创新蓬勃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面临的新课题。结合本市实际,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3.国家及本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定义、开户、缴存、账户管理、补贴、提取、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与利率、不予贷款情形、施行日期等多项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办法》里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根据我国法定劳动年龄下限为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确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部分缴存管理。主要说明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缴存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要求签订书面缴存使用协议。
第三部分提取管理。主要说明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执行。依据《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为贷款管理。主要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17号)统一规定借款申请人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要求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所购住房为家庭自住住房,提供有效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文件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及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