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工作,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甘建人规〔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四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甘肃省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取得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暂不予在甘肃省注册。
第五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办理在甘肃政务服务网进行。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须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注册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并核发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六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是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执业印章由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
第七条 取得甘肃省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取得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八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九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第十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已注册其他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水利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准予增项注册后,单独核发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人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
(一)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注册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注册的;
(四)对不具各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册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应当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
第十七条 取得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longnan.gov.cn/zfxxgk/public/content/14779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