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保护。随着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河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项目类型日益复杂,对河道管理和防洪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虽然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基本遵循依据,但在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的具体操作层面,缺乏针对性强、流程清晰、标准明确的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线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目前,我省在具体操作层面,无对应该条例的专项验收办法,大部分已审批的建设项目未开展验收工作,存在批复后验证制度缺失、验收监管环节薄弱,导致防洪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风险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基于上述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严格符合防洪要求,保障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及防洪工程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 部门规章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3. 技术标准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
国家及甘肃省关于河道管理、防洪安全、生态保护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起草过程
1.调研梳理阶段:组织专业人员对甘肃省近年来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发现和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审批与监管脱节、验收标准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收集流域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明确办法起草的重点和方向。
2.草案编制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调研成果,并结合各市(州)审批后监管实际需求,起草《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草案)》。重点明确验收适用范围、分级管理机制、验收条件、申请材料、组织流程、验收内容、结果处置等核心要素,配套编制《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核验总结报告提纲》《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核验意见表》等附件,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3.征求意见阶段:省水利厅通过书面函询、专家论证会、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48条,其中采纳10条,部分采纳11条,未采纳27条。
4.审议完善阶段: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验收标准、争议处理等核心条款进行研讨,形成专家意见采纳清单。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优化,形成最终《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十七条,配套两项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基本定义;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办法》的定义和原则,规定分级管理机制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为专项验收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明确专项验收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执行层面相关要求;
第五条:明确验收主体和相关职责,以及验收工作组织方式;
第六条:明确建设项目验收责任主体和申请验收时限要求,以及验收工作准备和对验收资料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明确验收申请的条件,共五项,包括涉河建(构)筑物按批准方案完成、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落实、临时设施及弃渣清除、无相关水事纠纷等;
第八条:明确申请专项验收需提交的必备材料或专项验收核验总结报告,确保验收申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规定验收主体接收验收申请后的处置;
第十条:明确验收工作方式,主要是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列出需核验的关键资料;详细界定专项验收的四项工作步骤;
第十一条:明确了专项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共五条,内容涵盖建设方案实施情况、防洪标准符合性、措施落实情况、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保障情况等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明确验收结果及处置情况,规范验收意见的内容,明确“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复验和“不通过验收”的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明确验收工作成员实行签名负责制,以及验收过程中验收组组内成员有异议时的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明确对验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争议处置。
第十五条:明确验收主体出具最终意见的时限要求,以及书面意见印发对象。
第十六、十七条: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规定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周期保持衔接。
两项附件(附件一、二):配套制定《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核验总结报告提纲》和《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核验意见表》。总结报告提纲涵盖项目建设概况、行政许可履行、措施落实效果等六大板块,设置18项标准化填报要素;核验意见表采用"主表+附表"结构,规范验收结论表述形式,统一全省验收文书标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涉河建设项目,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完全一致,实现审批与验收层级对应。
2.办法突出依法合规、科学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统筹兼顾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保护和项目功能实现,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又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附件作为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专项验收各环节提供了标准化的文本格式和操作指引,便于相关单位执行,有效提升验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本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工作,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