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14-12-01 00:00责任编辑: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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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为社会评议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制,分别负责实施本辖区(本系统)、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和等次。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做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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