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
为了更好的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市供销联社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供销联社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供销联社工作职能、内设机构等情况;
2、市供销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职责;
3、市供销联社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4、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
5、市供销联社非涉密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市供销联社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7、市供销联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公开方式
市供销联社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站、市供销联社政务微信(陇南供销)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市供销联社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供销联社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科室: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陇南市东江财政大楼20楼2012
邮编编码:746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8:30—12:00,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9—8212625
传真号码:0939—8212625
电子邮箱:lnsgxsbgs@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领取。个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陇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不予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监督机构:陇南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联系电话:0939-8221011
传真号码:0939-8221011
通信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市行政中心统办大楼A区2楼
邮政编码:746000
2.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陇南市政府政务公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39-8888012
传真号码:0939-8888163
办公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行政中心统办大楼A栋216室
邮政编码:7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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