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陇南市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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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陇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社会健康管理的爱国卫生运动新格局,着力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为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23年11月,我市出台《陇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制定《办法》的过程:市爱卫办自20233筹划起草,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全市爱卫办主任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形成《办法(修稿)》,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各县区爱卫会和28个市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陇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23条。

第1章“总则”,1-4条确定了我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2章“机构与职责”,本章5条规定了全市各级爱卫会及爱卫会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第6条明确了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第7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第8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9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推动形成行政动员与主动参与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群众动员机制;第10条规定了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各级爱卫会应当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健康知识科普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第11条明确了当发生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3章“社会责任”,本章12-13条明确了各县区、各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第14-15条明确了各单位在病媒生物防制和公共场所控烟的工作职责。

第4章“保障与监督”,本章16-1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等机制;第18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5章“奖励与处罚”,本章19-22条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奖励与处罚措施。

第6章附则,第23条规定了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和有效年限。



陇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陇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023年11月,我市出台《陇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制定《办法》的过程:市爱卫办自20233月筹划起草,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全市爱卫办主任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形成《办法(修稿)》,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各县区爱卫会和28个市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陇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办法》共22条。

第1-5条阐明了本《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单位、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社会责任。

第6-13条规定了市、县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职责,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压实各经营主体责任,特别是商贸服务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责任,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组织和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14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管主体,要求各级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第15-17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器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18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城市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经营主体和居民家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19-21条明确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22条规定了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和有效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