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信用办发〔2024〕1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特制定《陇南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陇南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陇南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
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缓解企业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依托“数字政府”基础设施优势,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诚信陇南”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全市相关信息,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代替企业赴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办理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企业申请“一站式完成”,有无违法情况“一纸证明”,为企业开展金融、商务经营等活动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在全市38个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增加的实施领域,由市发改委按照规定确定并对外公布。领域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统计、人防、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城市管理、公积金管理、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陇南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企业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违规记录,企业刑事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陇南市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
以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市信用办按照各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求,建立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确保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机制,依托陇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完善相关数据,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1.持续做好报送“双公示”信息。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事项决定之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在陇南市信用信息平台中上报“双公示”信息。2.全量报送严重失信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陇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报送本区域、本行业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
(二)升级线上查询功能。升级陇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报告功能,开通专用信用报告查询、打印和核验功能。通过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权限管理等方式,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保障专用信用报告的信息安全。经营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陇南)”网站自主查询和打印专用信用报告,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下载具体领域的专用信用报告或完整领域的专用信用报告,通过专用信用报告核验码扫描核验报告的真实性。
(三)实现拓展应用。积极拓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区域合作,探索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经营主体在更多地区的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场主体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用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在本区域、本部门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并享受便利,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督导机制。市信用办建立健全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六、实施时间
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自2024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范围
2.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模板
附件1
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
及数据归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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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数据归集范围 |
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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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院执行 |
归集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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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展改革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在项目核准、备案及项目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规定,违反电力法律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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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规办学等违反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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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等违反科学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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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和信息化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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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族宗教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民宗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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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安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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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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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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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政府采购、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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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责令限期改正等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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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然资源规划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仅限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规划核实的项目),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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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态环境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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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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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通运输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公路、水路、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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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利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侵占河湖、破坏水工程、非法取用水等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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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业农村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违反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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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商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受和规章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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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文化和 旅游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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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卫生健康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等违反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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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退役军人管理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等违反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退役军人 事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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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全生产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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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审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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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林业和 草原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毁坏林地等违反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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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场监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由国家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经营异常标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由国家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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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知识产权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提供无效专利证明的产品、技术等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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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体育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资格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等违反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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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统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统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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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人防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国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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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疗保障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待遇等违反医疗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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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粮食和物资储备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等违反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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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城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等违反城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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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积金 管理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公积金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住房公积金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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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税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欠缴税费、纳税信用等级及税收违法违规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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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气象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气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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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地震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地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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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消防安全 |
归集共享各级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消防临时查封等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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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烟草专卖 |
归集共享经营主体因违反烟草专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持续做好行政处罚、重大失信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工作。 |
市烟草专卖局 |
附件2
(报告logo) (报告核验码)
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机构名称: 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报告编号: 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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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出具单位: |
陇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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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出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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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1.本报告由陇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截至查询时间点的数据生成。所载信息来自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向报告出具单位(陇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信息。
2.本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由经营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定。
3.经营主体伪造、篡改本报告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予以惩戒。由于经营主体未妥善保管本报告,造成本报告内容被不当使用或导致其他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4.本市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甘肃陇南)”网站自行办理。
5.如认为本报告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或与认定机关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请以数据源单位信息为准,并可按照网站“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需对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信用修复,请咨询名单认定单位。
6.本报告已添加水印、生成唯一的报告编号和报告核验码。如需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可通过扫描报告首页“核验码”,查看本报告生成时的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报告概览
一、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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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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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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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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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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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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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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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本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本报告涵盖的领域
本报告涵盖的领域由经营主体在可选领域中自主选择。(注: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属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法定要求以外的证明。)具体内容可查看报告详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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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法院执行领域 |
发展改革领域 |
教育领域 |
科技领域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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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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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民族宗教领域 |
公安领域 |
民政领域 |
司法领域 |
财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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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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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
生态环境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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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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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水利领域 |
农业农村领域 |
商务领域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卫生健康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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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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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退役军人管理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审计领域 |
林业和草原领域 |
市场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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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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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知识产权领域 |
体育领域 |
统计领域 |
人防领域 |
医疗保障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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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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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 |
城管领域 |
公积金管理领域 |
税务领域 |
气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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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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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地震领域 |
消防安全领域 |
烟草专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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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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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详情
一、法院执行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法院执行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发展改革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发展改革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教育领域(共2条)
违法违规记录信息1:
处罚决定文书号:xxxxxxxx
处罚机关: xxxxxxxx
处罚决定日期: xxxxxxxx
违法违规记录信息2
处罚决定文书号:xxxxxxxx
处罚机关: xxxxxxxx
处罚决定日期: xxxxxxxx
四、科技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五、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六、民族宗教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民族宗教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七、公安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公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八、民政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民政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九、司法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司法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财政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财政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共2条)
违法违规记录信息1:
处罚决定文书号:xxxxxxxx
处罚机关: xxxxxxxx
处罚决定日期: xxxxxxxx
违法违规记录信息2
处罚决定文书号:xxxxxxxx
处罚机关: xxxxxxxx
处罚决定日期: xxxxxxxx
十二、自然资源规划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自然资源规划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五、交通运输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六、水利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水利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七、农业农村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农业农村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八、商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商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九、文化和旅游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卫生健康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卫生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一、退役军人管理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退役军人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三、审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审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四、林业和草原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林业和草原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五、市场监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六、知识产权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七、体育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体育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八、统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统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二十九、人防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人防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医疗保障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医疗保障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一、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二、城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城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三、公积金管理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公积金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四、税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五、气象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气象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六、地震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地震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七、消防安全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消防安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三十八、烟草专卖领域(共0条)
经查验,该经营主体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烟草专卖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