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本省、本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根据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拟定做好本地区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宗教法制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强化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执法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3.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开展对我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发展趋势,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措施,做好每年民族乡村的专项资金的申报计划、分配和管理。参与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扶贫工作。

5.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有关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承办有关事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编辑工作。

6.联系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管理有关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管理好伊斯兰教的朝觐工作;开展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7.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8.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各宗教团体,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科学发展服务;提倡并帮助宗教团体兴办实体,开展自养事业,减轻信教群众负担,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协助县、乡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遏制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9.指导和检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乡村的联系。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统战部、省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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