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责:
第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农业农村局加挂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三农”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及先进评选表彰等工作。设市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市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将原市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帮扶政策落实,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将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农村宅基地等执法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帮扶政策落实,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及省级、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县(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管理全市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有关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规监测并组织扑灭疫情。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农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市。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动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二、 内设机构
1、市委农办秘书科
2、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3、人事科
4、农业执法与监督科(安全生产管理科)
5、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6、发展规划科
7、计划财务科
8、种植业管理科
9、畜牧渔业科
10、乡村产业发展科
11、乡村建设促进科
12、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13、帮扶科
14、区域协作科
15、监督检查科
16、防返贫监测科
17、科技教育科
1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19、农业机械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
三、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统办大楼C2座财政大厦4楼401室
办公电话:0939-8263135
传真号码:0939-826313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统办大楼C2座财政大厦4楼401室 陇南市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746000
乘车路线:公交车1路、2路、5路、6路、9路、10路、12路市政广场站下车
四、局属单位
1、陇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2、陇南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
3、陇南市畜牧兽医总站
4、陇南市农机服务中心
5、陇南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6、陇南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7、陇南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总站
8、陇南市种子管理总站
9、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10、陇南市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总站
11、陇南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2、陇南市农业信息中心
13、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陇南市分校
14、陇南市扶贫培训中心
15、陇南市扶贫基金会(陇南市慈善协会)
16、陇南市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中心
17、陇南市扶贫信息中心
18、陇南市扶贫行业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