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文章来源:市体育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1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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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百三十六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个工作日)。
6.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5个工作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出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问题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监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