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2013年5月1日起实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个工作日)。
6.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5个工作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出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问题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监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