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文章来源:市体育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1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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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3个工作日)。
2.调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案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10个工作日)。
3.审查阶段责任:体育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查处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个工作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封经营地点(5个工作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收受财物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