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个人和团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个工作日)。2.调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案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10个工作日)。
3.审查阶段责任:体育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查处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个工作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封经营地点(5个工作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收受财物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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