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施行)第十条:各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5个工作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运动员等级申报表、运动员证书、运动员晋级考试成绩表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30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10个工作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内)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办理二级运动员资格证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应尽义务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情形的;
5.在工作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发生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035号

